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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安徽三农集团庆发粮油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王文虎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7736332-9
    执行依据文号 (2015)六民二初字第00131号
    案号 (2017)皖1522执81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6-20
    发布日期 2018-05-24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安徽庆发柳编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黄传芳借款本金99.19万元、利息178542元及借款本金99.19万元的利息(自2014年7月1日起按年利率18%计算至付清时止);被告安徽庆发集团天鑫米业有限公司、安徽庆发集团金田花粮油食品有限公司、安徽三农集团庆发粮油食品有限公司、安徽庆发集团八卦矿泉饮品有限公司、六安三农粮油食品发展有限公司、安徽庆发集团远发粮油储备有限公司、安徽庆发集团安丰油脂有限公司对该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被告安徽庆发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黄传芳借款本金189.17万元、利息502689元及借款本金189.17万元的利息(自2014年7月1日起按年利率18%计算至付清时止);被告安徽庆发集团天鑫米业有限公司、安徽庆发集团金田花粮油食品有限公司、安徽三农集团庆发粮油食品有限公司、安徽庆发集团八卦矿泉饮品有限公司、六安三农粮油食品发展有限公司、安徽庆发集团远发粮油储备有限公司、安徽庆发集团安丰油脂有限公司对该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安徽三农集团庆发粮油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黄传芳借款本金27.25万元、利息49050元及借款本金27.25万元的利息(自2014年7月1日起按年利率18%计算至付清时止);被告安徽庆发集团天鑫米业有限公司、安徽庆发集团金田花粮油食品有限公司、安徽庆发集团八卦矿泉饮品有限公司、六安三农粮油食品发展有限公司、安徽庆发集团远发粮油储备有限公司、安徽庆发集团安丰油脂有限公司对该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601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45601元,由被告安徽庆发柳编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庆发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安徽三农集团庆发粮油食品有限公司、安徽庆发集团天鑫米业有限公司、安徽庆发集团金田花粮油食品有限公司、安徽庆发集团八卦矿泉饮品有限公司、六安三农粮油食品发展有限公司、安徽庆发集团远发粮油储备有限公司、安徽庆发集团安丰油脂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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