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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广州市金粤丰食品贸易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010419****6926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粤0104民初6011号
    案号 (2021)粤0104执650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2-09
    发布日期 2021-04-08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广州市金粤丰食品贸易发展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卢涛支付修复费用4540元; 二、被告广州市金粤丰食品贸易发展有限公司支付的租赁保证金16000元,由原告卢涛没收; 三、驳回原告卢涛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794元,由原告卢涛负担480.5元,被告广州市金粤丰食品贸易发展有限公司负担313.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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