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 失信被执行人 | 榆树市巨鑫农机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22018205****284P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津0116民初4573号 |
| 案号 | (2020)津0116执11018号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本院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20-11-03 |
| 发布日期 | 2020-12-10 |
| 已履行 | 暂无 |
| 未履行 | 暂无 |
| 省份 | 天津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苏振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狮桥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支付编号为CNNJHP00043116014890的《融资租赁合同》项下全部未付租金73513.23元; 二、被告苏振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狮桥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支付编号为CNNJHP00043116014890的《融资租赁合同》项下截至2019年10月28日的逾期利息22851.17元及自2019年10月2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的逾期利息(以73513.23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 三、被告汪立波、被告榆树市巨鑫农机有限公司就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汪立波、被告榆树市巨鑫农机有限公司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就已承担部分向被告苏振海进行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内容,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10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苏振海、被告汪立波、被告榆树市巨鑫农机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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