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辽宁禹铭鼎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安洪刚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21010206****499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辽0102民初12612 |
案号 | (2018)辽0102执4804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8-10-16 |
发布日期 | 2018-11-16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辽宁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辽宁禹铭鼎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侯建辉欠款300,000元; 二、被告辽宁禹铭鼎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侯建辉上述欠款的收益45,000元; 三、被告辽宁禹铭鼎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侯建辉上述第一项、第二项款项的利息(以345,000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7年11月19日起计算至被告辽宁禹铭鼎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实际清偿之日止); 四、被告胡春涛在8,000,000元范围内对上述第一、二、三项中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五、如果被告胡春涛已经因抽逃出资承担案外其他债权人主张的金钱给付责任,本案中,被告胡春涛依据上述第四项承担补充责任的部分应限于减除其已承担部分后的余额范围内; 六、驳回原告侯建辉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800元,保全费2,020元,由被告辽宁禹铭鼎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公告费400元,由被告辽宁禹铭鼎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沈阳禹铭鼎诺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胡春涛、黄建国、杜宏鹏共同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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