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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辽宁禹铭鼎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安洪刚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21010206****4998
    执行依据文号 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18)辽0102执260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4-19
    发布日期 2018-08-25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辽宁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沈阳禹铭鼎诺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沈阳禹铭企业资产管理服务中心(有限合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马玉艳投资款本金40万元、收益9000元;并分别自2016年7月30日、2016年9月15日、2016年11月26日、2016年11月28日起,均以10万元为本金,按年利率24%给付原告马玉艳违约金至实际偿还之日止; 二、被告辽宁禹铭鼎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被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595元,由被告沈阳禹铭鼎诺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沈阳禹铭企业资产管理服务中心(有限合伙)、辽宁禹铭鼎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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