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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辽宁禹铭鼎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安洪刚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064078499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辽0102民初12042号
    案号 (2018)辽0102执112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1-29
    发布日期 2018-08-08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辽宁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辽宁禹铭鼎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沈阳禹铭鼎诺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返还原告许红投资款50,000元; 二、被告辽宁禹铭鼎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沈阳禹铭鼎诺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给付原告许红利息10,000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5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辽宁禹铭鼎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沈阳禹铭鼎诺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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