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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山东华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7148116****4554
    执行依据文号 (2019)鲁1481民初3843号
    案号 (2021)鲁1481执21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乐陵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乐陵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2-09
    发布日期 2021-03-26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山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规避执行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山东华乐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山东乐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利息、罚息(以48000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9月29日起至2017年3月21日止,按照合同约定利率计算;以47999947.50元为基数,自2017年3月22日起至2018年10月19日止,按照合同约定利率计算;以47999946.50元为基数,自2018年10月20日起至2019年6月27日止,按照合同约定利率计算;以未还利息、罚息为基数,自2019年6月28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罚息利率计收。如有已还部分,应予扣除)。 二、被告山东华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青岛华安进出口有限公司、山东安达化纤制品有限公司、苏寿堂、王寿枝、李建文、王秀梅、葛孚生、韩永森对本判决书上述第一项确定的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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