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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绍兴山一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殷钅监夫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6919044-0
    执行依据文号 (2014)浙绍商外初字第00075号
    案号 (2015)浙绍执民字第0052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绍兴中院
    执行法院 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5-09-08
    发布日期 2016-01-12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浙江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绍兴市弥达纺织有限公司应归还申请人借款本金2000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暂计至2014年8月8日为418236.52元,此后另计);支付申请人为实现债权二支出的律师代理费75000元。申请人有权就绍兴山一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抵押物分别在最高债权限额16864818元、2660871元范围内优先受偿。浙江巨星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在最高本金限额1000万元及相应利息、罚息、实现债权费用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殷钅监夫、沈月红在最高本金限额20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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