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甬奉市监处〔2020〕51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生产销售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
行政处罚内容 | ?对当事人经营兽药残留的食品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给予如下行政处罚:一、没收违法所得:57.50元;二、罚款20000元。上述共计罚没款20057.50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0-04-07 |
决定机关 | 宁波市奉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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