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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昆山市凯欣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王敦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8596178-3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苏0583民初5641号
    案号 (2016)苏0583执541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8-01
    发布日期 2016-10-18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江苏凯润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昆山市凯欣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昆山市石浦染厂保证金155000元。 二、被告江苏凯润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昆山市凯欣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昆山市石浦染厂逾期付款损失31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果义务方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的,权利方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于本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案件受理费4570元,减半收取2285元,由原告昆山市石浦染厂负担335元,被告江苏凯润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昆山市凯欣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负担1950元。被告负担部分原告已预交,本院不再退还,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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