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昆山市凯欣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王敦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8596178-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昆商初字第01003号 |
案号 | (2016)苏0583执2889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昆山市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6-04-20 |
发布日期 | 2016-12-24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昆山频道网络服务有限公司归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分行借款本金2225920.46元,支付相应利息(截至2015年3月31日,欠息233513.45元,2015年3月31日后的利息、罚息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标准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二、被告昆山频道网络服务有限公司赔偿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分行其他损失86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三、被告昆山市凯欣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江苏凯润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神州图骥地名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王敦、王晓清、杨晓岚对被告昆山频道网络服务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果义务方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的,权利方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于本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案件受理费27164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90元,共计32854元,由七被告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本院不再退还,七被告于还款时一并支付给原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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