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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青岛雯峰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06105872-4
    执行依据文号 (2016)鲁0202民初2767号
    案号 (2019)鲁0202执92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4-18
    发布日期 2019-07-19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山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青岛雯峰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终端补贴款3073480.1元、通信费1655216.51元、逾期付款违约金411797.32元。 二、被告青岛雯峰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自2015年7月23日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的违约金,以通信费1655216.51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 三、被告崔宪峰对被告青岛雯峰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就上述第一项及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7783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青岛雯峰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被告崔宪峰负担。因上述费用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已预交,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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