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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湖北华毅化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张东亚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6068742-3
    执行依据文号 (2015)鄂宜昌中民一初字第00118号
    案号 (2016)鄂05执26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6-03
    发布日期 2016-06-12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湖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湖北华毅化工有限公司、张东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乔腾云借款本金30503397.26元(截止2014年9月3日),并自2014年9月4日至还清之日止以本金30503397.26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的标准支付利息; 二、被告湖北华毅化工有限公司、张东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乔腾云因实现债权产生的费用28万元; 三、被告杨新刚对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465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29650元,由被告湖北华毅化工有限公司、张东亚、杨新刚负担。该费用原告已经预交,由被告湖北华毅化工有限公司、张东亚、杨新刚在履行上述义务时一并支付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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