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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河北伊杰清真肉类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哈杰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0113181-5
    执行依据文号 (2017)冀0929民初4351号
    案号 (2018)冀0929执61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献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4-03
    发布日期 2018-06-10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河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沧州昱德清真肉类食品有限公司自2017年12月起两年之内还清借款本金400万元及相应的借款利息。2017年12月至2019年11月期间每月归还借款本金166666元及当月的借款罚息(基数为166666元,罚息标准为年利率12.1125%);2019年12月归还借款本金166682元及当月借款罚息(基数为166682元,罚息标准为年利率12.1125%),另外再归还2017年6月15日至2017年11月30日的借款利息及罚息(基数为400万元,利息计算标准为年利率8.075%、罚息标准为年利率12.1125%);每月还款日期为当月最后一日。 二、如被告就其中任意两笔借款未按期归还,原告有权就全部剩余未付案款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三、被告河北伊杰清真肉类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哈杰、白红卫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四、被告哈峰、哈恩艳、哈政、白庆苓、马德彬对上述借款本息在物的担保以外的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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