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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铁岭众城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曹纲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39565793-8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辽0105民初3421号
    案号 (2018)辽0105执19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1-05
    发布日期 2018-02-06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辽宁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铁岭众城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孟健借款本金500000元; 二、被告铁岭众城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孟健借款本金500000元的利息(自2017年4月6日起至借款本金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三、如被告铁岭众城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未能按期履行本判决第一、二项给付义务,则由被告曹纲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8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铁岭众城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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