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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泉州市恒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5050471****1148
    执行依据文号 (2018)闽0504民初218号
    案号 (2018)闽0504执99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9-14
    发布日期 2018-12-17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福建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泉州市恒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福建昌铭建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工程款1500000元及违约金(以15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自2016年1月25日起至2017年3月17日止的利息;以15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的标准计算自2017年7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款项之日止的利息); 二、驳回福建昌铭建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655元,由福建昌铭建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负担2593元,泉州市恒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206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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