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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泉州市恒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林榕晖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1735811-4
    执行依据文号 (2016)闽0504民初1361号
    案号 (2017)闽0504执95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8-02
    发布日期 2017-11-10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福建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泉州市恒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泉州市洛江区安吉路东侧尚东国际(即房管局备案之恒盛商业广场)C栋十一层1103单元及1105单元腾空并交还给原告潘爱治; 二、被告泉州市恒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潘爱治租金172752元及按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利息损失(2014年9月1日至2014年11月30日的租金21594元的利息损失自2014年12月26日起计算;2014年12月1日至2015年2月28日的租金21594元的利息损失自2015年3月26日起计算;2015年3月1日至2015年5月31日的租金21594元的利息损失自2015年6月26日起计算;2015年6月1日至2015年8月31日的租金21594元的利息损失自2015年9月26日起计算;2015年9月1日至2015年11月30日的租金21594元的利息损失自2015年12月26日起计算;2015年12月1日至2016年2月29日的租金21594元的利息损失自2016年3月26日起计算;2016年3月1日至2016年5月31日的租金21594元的利息损失自2016年6月26日起计算;2016年6月1日至2016年8月31日的租金21594元的利息损失自2016年9月26日起计算); 三、被告泉州市恒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潘爱治按7198元/月的标准计算自2016年9月起至实际交还房屋之日止的房屋占用费; 四、驳回原告潘爱治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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