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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泉州市恒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林榕晖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1735811-4
    执行依据文号 (2017)闽0504民初397号
    案号 (2017)闽0504执83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7-20
    发布日期 2017-10-25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福建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泉州市恒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洪培忠自2015年6月1日起至2016年8月31日止的租金94260元及滞纳金(以各季度租金为基数,分别自各季度届满后第一个月的26日起至2016年8月31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但不得超过年利率24%); 二、驳回洪培忠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325元,减半收取1162.5元,由泉州市恒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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