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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泉州市恒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林榕晖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1735811-4
    执行依据文号 (2016)闽0504民初2572号
    案号 (2017)闽0504执77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7-07
    发布日期 2017-10-30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福建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泉州市恒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黄萍萍自2013年9月1日起至2014年7月28日止的逾期交房违约金26126.1元; 二、泉州市恒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黄萍萍自2014年10月28日起至2016年11月1日止的逾期办证违约金27310.2元; 三、泉州市恒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向黄萍萍支付自2016年11月2日起至泉州市恒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履行完协助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义务之日止按已付购房款395850元的日0.01%标准计算的违约金(违约金每满一年支付一次,若未满一年按实际天数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136元,减半收取计568元,由泉州市恒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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