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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泉州市恒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林榕晖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1735811-4
    执行依据文号 (2017)闽05民终788号
    案号 (2017)闽0504执70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6-26
    发布日期 2017-10-25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福建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林榕晖、福建省恒盛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付原告陈秀丽借款本金1200万元,并按月利息2%计付自2016年5月1日按起至本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的利息; 二、被告泉州市恒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承担保证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林榕晖、福建省恒盛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3640元,由被告林榕晖、泉州市恒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福建省恒盛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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