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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南昌市志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74990290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赣0103民初3003号
    案号 (2019)赣0103执16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1-09
    发布日期 2019-06-20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南昌市志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南昌市建工资产经营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4997065.49元,并自2017年12月27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利息至款归还之日止; 二、被告南昌市志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南昌市建工资产经营担保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28000元; 三、被告南昌市建工建材实业有限公司、熊志华、万建艺、徐仁军对上述第一、二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如被告南昌市志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不能按期履行上述债务,则依法变卖、拍卖被告舒小华提供抵押的位于南昌市西湖区二七南路岔道口金茂大厦A栋2单元402室(第4层)、东湖区北湖路3号2栋101室(第1层)的房产,被告舒小华、被告祝惠兵提供抵押的位于东湖区阳明路171号2单元702室(第7层)房产、被告刘志平提供抵押的位于南昌县莲塘镇莲西路955号凤凰宝邸住宅区4栋5室、南昌县莲塘镇莲西路955号凤凰宝邸住宅区2栋三单元房产,被告舒鑫提供抵押的位于南昌县昌南新城芳湖路1398号象湖桃源住宅区52栋二单元502室房产,所得价款由原告南昌市建工资产经营担保有限公司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由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49447元,由被告南昌市志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南昌市建工建材实业有限公司、熊志华、万建艺、徐仁军、舒小华、祝惠兵、刘志平、舒鑫共同承担,限随上述款一并偿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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