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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那应急罚〔2021〕03号
    违法行为类型 1.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之规定。2.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四部分: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之规定。3.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七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与《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根据本单位的事故风险特点,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之规定。
    行政处罚内容 根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触犯不同的法律规定,有两个以上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适用不同的法律规定,分别裁量,合并处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进行合并处罚处人民币贰万陆仟元(¥260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6-07
    决定机关 那坡县应急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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