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宁市监处〔2020〕113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广告中含有虚假内容 |
行政处罚内容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一)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并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二)罚款8490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0-01-16 |
决定机关 | 宁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陈国盛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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