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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锡锡(消)行罚决字〔2021〕0164号
    违法行为类型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
    行政处罚内容 2021年2月28日,我队监督员对无锡市水岸佳苑农贸市场有限公司(住所:无锡市锡山区安镇街道水岸佳苑C区盛丰街2、4、6、8、10号,法定代表人:周南星)进行检查,检查发现你单位售卖区域室内消火栓被货物遮挡。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4-29
    决定机关 无锡市消防救援支队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