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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中新房东方控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3010239****011K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0684民初3445号
    案号 (2021)苏0684执178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5-06
    发布日期 2021-05-17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中新房东方控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陈洪佳借款本金345万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或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支付逾期利息(其中以45万元为基数,从2017年9月5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以300万元为基数,从2019年7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陈洪佳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44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39400元,由被告中新房东方控股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原告预交的部分,本院予以退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4400元(户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账号:4689582025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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