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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善卫消罚[2020]008号
    违法行为类型 -
    行政处罚内容 行政处罚决定书善卫消罚[2020]008号当事人:浙江华显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21MA28A6PY67;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号:浙卫消证字(2020)第0089号;地址:浙江省嘉兴市嘉善县干窑镇庄驰中路58号4幢;生产项目:消毒剂;生产类别:液体消毒剂;法定代表人:赵晓宇;性别:男;民族:汉;公民身份号码:412727********2735;住址:郑州市管城回族区航海东路9号院10号楼24号;联系电话:13917993008)本机关依法查明当事人生产纳米银抗菌消毒液,经浙江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检测,不符合卫生部《消毒技术规范》(2020年版)2.1.1.9.6条(2)的要求。2020年11月25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出具并送达了《卫生监督意见书》(编号:2020-294)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以上事实有证据1:《现场笔录》1份(2020年6月16日);证据2:余晓霞《询问笔录》1份(2020年11月25日);证据3:《产品样品采样记录》1份(2020年6月16日);证据4:现场照片打印件1份(2020年6月16日);证据5:《卫生监督意见书》(编号:2020-294)1份;证据6:《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据7:《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照片打印件1份;证据8:余晓霞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据9:《委托书》1份;证据10:浙江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检验报告》1份;证据11:广东省微生物分析检测中心《分析检测报告》复印件2份为证。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消毒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定。本机关已按法定程序于2020年12月11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善卫消罚告[2020]008号),告知当事人同时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现依据《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及《浙江省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传染病防治类第117条的规定,决定予以当事人罚款人民币壹仟肆佰元的行政处罚。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1.工商银行嘉善县支行(嘉善县财政局县级县支金库),地址:魏塘街道解放东路8号;2.农业银行嘉善西塘支行,地址:西塘镇邮电西路71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嘉善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嘉善县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嘉善县卫生健康局2020年12月17日
    处罚决定日期 2020-12-17
    决定机关 嘉善县卫生健康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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