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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杭税三稽罚[2021]154
    违法行为类型 杭州腾龙电能燃料有限公司其他违法
    行政处罚内容 违法事实:你单位于2018年8月从冯某处取得盐城大丰越隆运输有限公司2018年8月20日开具的14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3200173130,发票号码20493956-20493969,货品名:国内道路货物运输服务,合计金额1226363.64元,合计税额122636.36元,价税合计1349000.00元。于取得发票当月入财务账并认证抵扣,并在当年度结转成本。上述14份发票已被国家税务总局盐城市税务局稽查局证实虚开。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决定:处以应补税款50%的罚款,计65610.46元。处以罚款50000.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3-30
    决定机关 杭州市税务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