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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苏州市永丰运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50877****0916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0508民初1031号
    案号 (2019)苏0508执409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10-28
    发布日期 2020-02-13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苏州市华机运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宁波梅山保税港区敦君疏影建武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运费3122735.71元及利息损失(以欠款本金3122735.71元为基数,自2018年7月9日起按照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被告苏州市华机运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宁波梅山保税港区敦君疏影建武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律师费损失45000元。三、被告苏州市永丰运输有限公司对被告苏州市华机运输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被告夏志新对被告苏州市华机运输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被告谢九英对被告苏州市华机运输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债务中的1229085.71元及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044元,公告费600元,合计33644元,由被告苏州市华机运输有限公司、苏州市永丰运输有限公司、夏志新、谢九英共同负担。案件受理费33044元由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支付,公告费600元由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本院予以退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5553010400176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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