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 浏览历史
  • 清除
  • 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苏州市永丰运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50877****0916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0591民初1175号
    案号 (2019)苏0591执395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8-20
    发布日期 2020-07-29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夏志新、谢九英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借款本金1300000元,截至2019年3月25日的利息57039.31元,罚息(含复利)2140.95元,以及自2019年3月26日起至实际还款日止以未还本金为基数计算的利息(利率为基准利率上浮49.43%,利息计算至2019年6月29日截止),以未还本金为基数计算的罚息(利率为基准利率上浮49.43%后上浮50%,自2019年6月29日起算),以及以未还利息、罚息、复利为基数计算的复利(利率为基准利率上浮49.43%后上浮50%),并赔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律师费49534元。二、被告夏志新、谢九英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借款本金1136504.42元,截至2019年3月25日的利息51039.12元,罚息(含复利)54215.59元,以及自2019年3月26日起至实际还款日止以未还本金为基数计算的利息(利率为年利率10%,利息计算至2019年6月15日截止),以未还本金为基数计算的罚息(利率为年利率15%,自2019年6月15日起算),以及以未还利息、罚息、复利为基数计算的复利(利率为年利率15%),并赔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律师费44538元。二、如被告夏志新、谢九英未能履行上述第一、二项付款义务,则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有权以被告夏志新、谢九英名下位于江苏省张家港市杨舍镇名都花苑30幢205室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价款在186万元限额内优先受偿三、被告苏州市永丰运输有限公司对被告夏志新、谢九英的上述第一、二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苏州市永丰运输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夏志新、谢九英追偿。四、被告熊水龙、吴文珠、扬州永丰物流有限公司对被告夏志新、谢九英的上述第二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熊水龙、吴文珠、扬州永丰物流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夏志新、谢九英追偿。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3957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8957元,由被告夏志新、谢九英、熊水龙、吴文珠、苏州市永丰运输有限公司、扬州永丰物流有限公司负担。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