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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福建省安溪县自清华茶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詹根木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5052468****125P
    执行依据文号 (2017)闽0524民初449号
    案号 (2017)闽0524执394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8-17
    发布日期 2017-10-13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福建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詹世彬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偿还给夏兆机借款5,780,00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自2016年1月1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应扣除512,150元); 二、福建省安溪县自清华茶业有限公司对詹世彬的上述借款中的4,780,000元及违约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福建省安溪县自清华茶业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詹世彬追偿; 四、驳回夏兆机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5,348元,由詹世彬、福建省安溪县自清华茶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其他诉讼费用(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詹世彬、福建省安溪县自清华茶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鉴于财产保全费已由夏兆机先行支付,詹世彬、福建省安溪县自清华茶业有限公司应在偿还上述借款及违约金时一并支付给夏兆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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