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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安徽霍山县伯爵商务酒店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4152508****08X3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皖1525民初1024号
    案号 (2020)皖1525执93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霍山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霍山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11-16
    发布日期 2020-12-02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安徽霍山县伯爵商务酒店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孙海涛劳动报酬38000元。上述款项交本院转付(账户名称:霍山县人民法院立案庭,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霍山支行,账号:34050174730800000510),并注明本案案号。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孙海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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