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安徽霍山县伯爵商务酒店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4152508****08X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皖1525民初2237号 |
案号 | (2020)皖1525执149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霍山县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霍山县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03-13 |
发布日期 | 2020-04-30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安徽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揭瑞、安徽霍山县伯爵商务酒店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张少仁醇基燃油款285890元(2018年10月30日结算),并自2019年1月1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月息2%支付利息;二、被告安徽霍山县伯爵商务酒店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张少仁醇基燃油款31635.46元(2019年5月31日结算),并自2019年10月17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月息2%支付利息;上述第一、二项的履行期限为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款交本院转付(账号:12345101040000267;户名:霍山县人民法院执行庭;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霍山城郊分理处;汇款单注明案号)。三、驳回原告张少仁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100元,减半收取计3550元,由原告张少仁负担550元,被告揭瑞、安徽霍山县伯爵商务酒店有限公司共同负担3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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