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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北京市鑫颐海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1010810****677B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苏0509民初7395号
    案号 (2019)苏0509执726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9-26
    发布日期 2019-10-11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北京市鑫颐海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原告苏州富士精工电梯有限公司电梯款286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286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自2016年8月18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户名: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吴江分行营业部,开户账号:6228400407013026962)。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16元,由被告北京市鑫颐海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苏州富士精工电梯有限公司。原告已预交的诉讼费本院不再退回。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户名称: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05553010400176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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