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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陕西金韵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06793265-4
    执行依据文号 (2021)京0106民初6078号
    案号 (2021)京0106执715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5-28
    发布日期 2021-08-26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北京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陕西金韵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刘志刚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8月10日工资差额39 911.61元; 二、驳回陕西金韵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由陕西金韵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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