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沂源县永青果蔬专业合作社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68828273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鲁0323民初1175号判决书 |
案号 | (2021)鲁0323执1452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沂源县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沂源县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7-05 |
发布日期 | 2021-10-15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山东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妨碍、抗拒执行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董敏、张敏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沂源县支行借款本金1 800 000.00元。 二、被告董敏、张敏支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沂源县支行借款利息15022.81元(利息计至2020年8月12日)及以后的利息(自2020年8月1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1800 000.00元为基数按借款合同的约定计付利息及罚息)。 三、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沂源县支行有权就源农权抵(2018)第2号登记的沂源县永青果蔬专业合作社享有的42.27亩农村土地经营权对上述第一、第二项支付义务中的借款180万元及相应的利息、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实现抵押权的费用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被告董福清、郭先平、董富珍、梁朝富、郭传花、郭传开、徐淑美、解莹、徐晓建对上述一、二判项确定的债务在约定的最高额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董福清、郭先平、董富珍、梁朝富、郭传花、郭传开、徐淑美、解莹、徐晓建履行债务后有权向被告董敏、张敏追偿。 上述各项义务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没有给付金钱义务的,不写)。 案件受理费10 568.00元,由被告董敏、张敏、董福清、郭先平、董富珍、梁朝富、郭传花、郭传开、徐淑美、解莹、徐晓建等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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