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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河南车德利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赵婷婷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5574445X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豫0108民初1376号
    案号 (2018)豫0108执75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3-16
    发布日期 2018-03-26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河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解除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长兴路支行与苏振签订的《个人购车借款及担保合同》。 二、被告苏振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行借款本金123117.73元、利息及罚息8880.15元(截止2016年7月6日),并支付从2016年7月7日起至本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的利息及罚息(利息和罚息以123117.73元为基数,利率按照《个人购车借款及担保合同》第四条和第十一条中约定的利率标准进行计算)。 三、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行对被告苏振抵押的大众牌汽车一辆(发动机号为380568、车架号为LFV3A23C3E3174509)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被告河南车德利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对第二项判决数额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受理费2896元减半收取1448元,由被告苏振、河南车德利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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