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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河南车德利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孟宪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5574445-X
    执行依据文号 (2015)管民二初字第02518号
    案号 (2016)豫0104执81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郑州管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3-09
    发布日期 2016-09-24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河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解除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长兴路支行与被告张彬签订的《个人购房/购车借款及担保合同》。 二、被告张彬、何雯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行借款截止2015年10月22日的剩余本金74927.23元,利息和罚息760.27元及自2015年10月22日至被告张彬、何雯实际还款之日的利息和罚息(按个人购房/购车借款及担保合同约定的利息、罚息利率标准计算)。 三、被告张彬、何雯不履行上述判决主文第二项确定的债务时,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行有权对被告张彬名下的发动机号为191851,车架号为LSVNV2181EN133896的大众汽车牌SVW7167BMD车辆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车辆的价款优先受偿。 四、被告河南车德利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对上述判决主文第二项确定的被告张彬、何雯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96元,由被告张彬、何雯、河南车德利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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