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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椒公(消)行罚决字〔2017〕0162号
    违法行为类型 台州市椒江静妮美容店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擅自投入使用、营业案
    行政处罚内容 现查明位于台州市椒江区海门街道景元路121弄15号的台州市椒江静妮美容店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擅自投入使用、营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决定给予台州市椒江静妮美容店责令停产停业,并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对台州市椒江静妮美容店停产停业并于十五日内到中国农业银行缴纳罚款(账号:910101040042496)。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台州市公安消防支队椒江区大队 2017年10月24日。
    处罚决定日期 2017-10-24
    决定机关 台州市公安消防支队椒江区大队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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