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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京工商朝处字〔2016〕第263号
    违法行为类型 经营者(销售者)在商品(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产品)冒充合格商品(产品)
    行政处罚内容 没收违法所得3488.43元,并处以罚款78038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16-03-24
    决定机关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朝阳分局
    法定代表人 戚晓雯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