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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西中资德锐重型装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6012208****6522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赣0112执1219号
    案号 (2020)赣0112执恢13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7-01
    发布日期 2020-11-17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江西江铃集团晶马重型装备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原告江西卓能工贸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115904.72元及利息(利息以本金20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5月29日开始计算至2018年10月30日为止;以本金40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6月29日开始计算至2018年10月30日止;以本金60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7月29日开始计算至2018年10月30日止;以本金80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8月29日开始计算至2018年10月30日止;以本金100000元为基础,自2018年9月29日开始计算至2018年10月30日止;以本金1115904.72元为基数,自2018年10月31日开始计算自付清款之日止;上述利息均按年利率24%计算); 二、驳回原告江西卓能工贸有限公司德其他诉讼请求。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制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892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21892元,由被告江西江铃集团晶马重型装备有限公司承担。 三、执行费用由被执行人江西江铃集团晶马重型装备有限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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