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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西中资德锐重型装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6012208****6522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赣01民终187号
    案号 (2019)赣0112执121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5-27
    发布日期 2019-11-13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江西江铃集团晶马重型装备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江西卓能工贸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115904.72元及利息(利息以本金20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5月29日开始计算至2018年10月30日止;以本金40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6月29日开始计算至2018年10月30日止;以本金60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7月29日开始计算至2018年10月30日止;以本金80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8月29日开始计算至2018年10月30日止;以本金10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9月29日开始计算至2018年10月30日止;以本金1115904.72元为基数,自2018年10月31日开始计算自付清款之日止;上述利息均按年利率24%计算);二、驳回江西卓能工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892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21892元,由江西江铃集团晶马重型装备有限公司承担。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 本院查明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事实一致,本院二审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上诉人是否尚欠被上诉人货款;二、违约金利率应如何认定。关于上诉人是否尚欠被上诉人货款问题,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了《常年供货合同》,上诉人对此不持异议,结合一审中卓能工贸提供的江铃晶马公司销货清单、卓能工贸为江铃晶马公司开具的增值税发票、收款业务回单,能够与《常年供货合同》相印证,且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常年供货合同补充协议》对上述买卖关系和欠款金额予以确认。上诉人主张《常年购货合同补充协议》中上诉人所加盖的印章系伪造,然其在一审中因自身原因放弃鉴定,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责任。故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尚欠被上诉人货款1115904.72元并无不当。关于本案违约金利率认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所签订《常年供货合同补充协议》已约定上诉人若未能履行付款之义务,上诉人应按照应付货款的1%/天的利率向被上诉人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现被上诉人主张按照年利率24%计算违约金,未违反法律规定。故上诉人主张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违约金,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江西江铃集团晶马重型装备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4843元,由上诉人江西江铃集团晶马重型装备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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