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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泰州市永丰海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仇丙星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8125538-X
    执行依据文号 (2015)泰姜商初字第00109号
    案号 (2018)苏1204执恢59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9-18
    发布日期 2018-11-29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娄益存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苏姜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40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从2013年12月6日起至被告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17.28%计算)。 二、被告马美英、仇丙星、泰州市永丰海运有限公司对被告娄益存的上述还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娄益存追偿。 三、原告有权对被告泰州市永丰海运有限公司所有的永丰5098钢质工程船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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