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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泰州市永丰海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仇丙星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8125538-X
    执行依据文号 (2015)武海法商字第01423号
    案号 (2017)鄂72执9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武汉海事法院
    执行法院 武汉海事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1-12
    发布日期 2017-01-20
    已履行
    未履行
    省份 湖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殷荣春、张文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江苏姜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245万元及利息(含复利,截至2015年7月21日,利息、复利计人民币213947.16元;此后对所欠借款本息按照年利率10.8%支付利息、复利至实际给付之日,每月21日结息); 二、被告泰州市永丰海运有限公司、仇丙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就本判决第一项所述被告殷荣春所负债务向原告江苏姜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泰州市永丰海运有限公司、仇丙星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殷荣春追偿; 三、依法确认原告江苏姜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就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权对被告泰州市永丰海运有限公司所属的“永丰5099”轮享有船舶抵押权,有权就该项债权从拍卖、变卖“永丰5099”轮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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