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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泰州市永丰海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8125538-X
    执行依据文号 (2015)泰姜商初字第00787号
    案号 (2016)苏1204执175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姜堰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8-22
    发布日期 2016-09-13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梁玉兴、孙龙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江苏姜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98万元及其利息(自2016年1月21日至实际还款之日,按年利率11.52%计算)。 二、被告杨同进、仇丙星、朱建华、永丰公司对本判决确定的被告梁玉兴、孙龙妹的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杨同进、仇丙星、朱建华、永丰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梁玉兴、孙龙妹追偿。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877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8877元,由被告梁玉兴、孙龙妹负担(原告已预交,其同意预交的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梁玉兴、孙龙妹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被告梁玉兴、孙龙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七份,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3877元(上诉法院户名: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泰州海陵支行,账号:10-2011010406688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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