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泰州市永丰海运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仇丙星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8125538-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泰姜商初字第00540号 |
案号 | (2016)苏1204执797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姜堰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6-04-11 |
发布日期 | 2016-07-04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仇丙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苏姜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2995万元、支付期内利息974600元及逾期利息(1000万元自2015年4月1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14.85%计算、1995万元自2015年4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14.85%计算)。 二、被告肖飞、王珩、蒋晓、泰州市永丰海运有限公司、邹桂兰、仇勇对被告仇丙星的上述还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仇丙星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2271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07271元,由七被告负担(原告同意其预交的案件受理费202271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07271元,由七被告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七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泰州市财政局,开户行:泰州市农业银行城中支行,账号:20110104005888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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