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西综执罚字〔2019〕第0608051908020047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浙江省省直同人集团有限公司涉嫌未取得夜间作业证明进行夜间施工案。 |
行政处罚内容 | 2019年06月17日05时39分,本机关执法人员在巡查时发现,当事人浙江省省直同人集团有限公司在西湖区丰潭路高技街东北侧工地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作业。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后对现场进行检查。经查,现场当事人的员工正在进行钢筋制作、人工模板拆除等施工,现场设备为电锯等机械设备。经在该工地场界外一米处现场检测得噪声值为Leq=59.5dB,超出标准4.5dB。且该工地未办理《夜间作业证明》。责令停止后,当事人按规定停止了违法行为。本机关认为,当事人未取得夜间作业证明进行夜间施工的行为,该行为侵害城市环境保护管理的法律制度,破坏了城市环境管理秩序。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杭州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因生产工艺要求确需在夜间进行施工作业的,施工单位应当持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施工意见书,向所在地环境保护部门申领夜间作业证明;因交通限制确需在夜间进行施工作业的,施工单位应当持所在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施工意见书,向所在地环境保护部门申领夜间作业证明。”的规定,属于未取得夜间作业证明进行夜间施工的行为。鉴于当事人未取得夜间作业证明进行夜间施工的事实,根据《杭州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对违反本条例的下列行为,由所在地环境保护部门予以处罚:…(六)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未取得夜间作业证明进行夜间施工、未按照规定向附近居民公告或者未按照夜间作业证明载明的作业时间、作业内容、作业方式以及避免或者减轻干扰附近居民正常生活的防范措施等要求进行施工的,责令其改正,并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和《杭州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表》的规定,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对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如下: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玖仟元整(¥9000)的行政处罚。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9-08-02 |
决定机关 | 区城管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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