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江阴江动纺机制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3571391-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锡商初字第0034号 |
案号 | (2019)苏02执367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9-07-17 |
发布日期 | 2019-12-11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江苏大罗能源物资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信用证垫付款5431085.64美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5431085.64美元为基数,自2018年6月2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二、江苏苏恒海洋工程装备有限公司、江阴丰达机械集团有限公司、江阴江动纺机制造有限公司、任标、郑群群、陈晓刚对江苏大罗能源物资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债务分别在本金人民币3500万元及相应逾期付款利息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3037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38037元,由大罗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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