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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太公(浏河)行罚决字〔2020〕3189号
    违法行为类型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安服管理条例》
    行政处罚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安服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太仓市恒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三十日改正
    处罚决定日期 2020-12-11
    决定机关 太仓市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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