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 失信被执行人 | 天津开发区津晟商贸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12011674****5380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黑0104民初4883号 |
| 案号 | (2018)黑0104执3127号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18-11-26 |
| 发布日期 | 2019-07-15 |
| 已履行 | - |
| 未履行 | - |
| 省份 | 黑龙江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天津开发区津晟商贸有限公司立即给付杜洪庆借款本息合计180万元; 二、驳回杜洪庆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100元(杜洪庆已预交12200元,减半收取),由天津开发区津晟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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