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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云南山水农牧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083279165
    执行依据文号 (2017)云01民初1574号
    案号 (2019)云01执80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5-07
    发布日期 2019-10-24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云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由被告云南澜沧江酒业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支付借款本金19828942.16元,并向原告支付罚息580365.95元(截至2017年2月21日)以及自2017年2月22日起至实际偿还借款本金之日止的罚息(按年利率4.35%上浮30%计算); 二、若被告云南澜沧江酒业集团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义务,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有权对被告云南澜沧江酒业集团有限公司抵押其名下的座落于云县爱华镇草皮街社区老鹳窝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及房产【他项权利证书编号分别为:云房他证(爱华)字第201520490号、昆他项(2015)第394、935号】以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抵押物的价款在最高债权限额10000万元范围内(该10000万元最高债权限额包含本案债权在内的编号:公高抵字第2015民昆抵字第0038号《最高额抵押合同》项下所担保的全部债权数额)按照上述他项权利证书载明的抵押顺位优先受偿; 三、若被告云南澜沧江酒业集团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义务,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有权对被告云南澜沧江酒业集团有限公司质押的云南澜沧江酒业集团楚雄有限公司100%的股权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质押财产所得价款在最高债权限额6000万元范围内(该6000万元最高债权限额包含本案债权在内的编号:公高质字第D2014民昆质字0028号《最高额质押合同》项下所担保的全部债权数额)优先受偿; 四、若被告云南澜沧江酒业集团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义务,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有权对被告云南澜沧江酒业集团楚雄有限公司质押的临沧澜沧江茶业有限公司18.75%的股权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质押财产所得价款在最高债权限额6000万元范围内(该6000万元最高债权限额包含本案债权在内的编号:公高质字第D2015民昆质字0278号《最高额质押合同》项下所担保的全部债权数额)优先受偿; 五、若被告云南澜沧江酒业集团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义务,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有权对被告云南澜沧江酒业集团普洱有限公司质押的临沧澜沧江茶业有限公司18.75%的股权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质押财产所得价款在最高债权限额6000万元范围内(该6000万元最高债权限额包含本案债权在内的编号:公高质字第D2015民昆质字0279号《最高额质押合同》项下所担保的全部债权数额)优先受偿; 六、对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债务,由被告刘光汉、段体梅在最高债权限额6000万元范围内(该6000万最高债权限额包含本案债权在内的2014年7月14日签订的编号为D2014民昆担保字0021号《最高额保证合同》及2015年12月28日签订的编号为:D2015民昆担保字0013号《最高额担保合同》项下所担保的全部债权数额)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刘光汉、段体梅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云南澜沧江酒业集团有限公司追偿。 五、对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债务,由被告云南山水农牧集团有限公司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3919元及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云南澜沧江酒业集团有限公司、刘光汉、段体梅、云南山水农牧集团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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